靠谱的律师在线平台 在线一对一提供全方面法律咨询 问答 电话 文书 各类纠纷 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近年来公路上的车越来越多,开车出事故的数量也在逐年攀登,驾驶小客车的小王(化名)就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马(化名)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事故之后造成的各种医疗护理费用高达百万,这高昂费用该怎么分摊? 医疗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多少比例? 年10月一天,王某(化名)过程中与的马某(化名)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及其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与马某各自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急性开放性中型颅脑创伤等伤情。马某出院后将王某及其他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治疗辅助器具费、酒精检测费等。 诉讼中,被告王某就原告马某的部分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了司法鉴定。 经鉴定,原告马某的部分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参与度建议为50%,这就意味着原告所诉请的各项费用中可能会有一半不被法院支持,更意味着,今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更高数额的残疾赔偿金、因护理依赖发生的高额护理费等(预计高达上百万元)也会受此牵连。 马某到底能不能如愿获得赔偿呢? 本案焦点 损伤参与度能否作为本案中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成为最大争议焦点。 围绕这一焦点,任波律师一方面仔细查阅了原告马某的住院病案,发现原告马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的身体状况被记载系“既往体健”,不存在“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吸入性肺炎、脊髓损伤”; 另一方面,任波律师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指导性案例中描述的情形与本案非常相近,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则指导性案例中明确表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参与度不得作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根据。据此,任波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同时将相关案例提交法庭。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了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并且认为交警认定双方各自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客观准确,予以维持。 依据原告马某诉请,法院按照被告王某的事故责任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将“损伤参与度”作为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 律师分析 首先,原告马某的入院记录清楚地载明:其“既往体健”,也就是说,原告马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根本就没有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吸入性肺炎、脊髓损伤,而是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才被诊断有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吸入性肺炎、脊髓损伤。 这就很清楚地表明:本案交通事故就是造成其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吸入性肺炎、脊髓损伤的直接原因。 其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只有在原告马某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 显然,原告马某自身体质状况即使有问题,也不能视为其有过错。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年1月26日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第24号案例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范围是正确的。 ·此案例来自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专业律师,精英团队。 案例分析 律师分析 法律知识 疑惑问答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bomw.com/kjsczz/15148.html |